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图书馆创建于1909年(清宣统元年),是广西历史最悠久的图书馆,也是全国建馆最早的十座省级公共图书馆之一。在我馆的历史发展沿革中 ,先后称“广西图书馆”、“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图书馆”等名,1980年改为现名,仍为省级公共图书馆建制。 面貌一新桂林图书馆现建筑面积为1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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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人借书证(用于各借书处借书,可作阅览证使用)
@办证地点:桂林图书馆榕湖分部二楼办证处。
@办证时间:周一至周日
上午8:00-11:30(星期二9:00-11:3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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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进入阅览室、借书处,须持本人阅览证或借书证。一人一证,请勿转借他人。
·到各阅览室、开架借书处借阅书刊,请先将随身携带的包及其他与借阅无关的物品寄放存包处。
·进入阅览室、借书处,请将手机、呼机置于静音状态。
·借书时请检查书刊有无污损,如有污损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处理;还书时如发现污损,当由持书人负责赔偿。
·所借书刊应按期归还,如逾期归还,则每册每天收取延误费壹角。
·除文学图书、过刊外,所借其他图书在未过期的情况下可续借一次。如所要续借图书已有他人预约,则不能续借。
·对急需用于工作、学习而又多次借不到的图书,可进行预约。预约办法见各借书处《图书预约规则》。
·所借书刊的价格如超过押金过多,则须交付临时押金。
·遗失借书证应及时到办证处挂失。若找到原证,可解除挂失。如未挂失,造成的后果由原持证人负责。
·借书证挂失一周后,可凭原证的押金收据、身份证、1张壹寸近照,补办新证。补证须交工本费、文献保护费壹拾元。
·读者退证时,凭本人身份证、借书证的押金收据到办证处取回押金;如无押金收据则不能退还押金。
·遗失书刊应及时到借书处办理赔偿手续。赔偿办法请见各借书处《图书遗失、污损赔偿办法》。
·借书逾期一年不还者,注销其借书证,并将其押金充作图书赔偿款。
·爱护公物。有撕书、割书、偷书行为的,按规定赔偿并取消其借书证、阅览证。
·自觉维护馆区文明卫生。勿着背心、拖鞋入馆,勿在馆内吸烟,勿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。
·请自觉遵守我馆各项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做个文明读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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